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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一日 苏价工[2004]117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缓解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超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每千瓦时由0.22元调整到0.24元。

  二、适当调整地方热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1分。提价后,单机上网电价水平每千瓦时超过0.44元的,一律执行0.44元。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热电厂调价后的价格水平报省局备案。

  三、有超发电量的省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但其上网电量全部按我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原超发电量不再按超发电价的标准执行。

  四、适当提高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价2分,即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33元调整到0.35元。

  五、进一步改进热电联产企业的热价管理。为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生产、消费双方的利益,各地价格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热价管理,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使热价能够及时反映煤价的变化。

  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电网公司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

  七、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的监测和检查。各级价格监测中心要密切关注当前煤炭市场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变动情况,认真分析、预测煤炭价格走势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大煤炭市场的检查,严厉查处煤炭生产、运输市场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少煤炭流通环节,减轻煤电企业的负担。

  八、这次电价调整是我省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又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供电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发电企业要千方百计组织好煤炭的供应,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多发电、多供电,为满足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能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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