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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局将组织修订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审批环节,对违规增加的审批环节应逐个清理、立即停止。
  基层国税机关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税收检查等工作,落实计划检查制度,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尽可能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基层单位要实施有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97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要求,不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基础信息"一次报送、各税共享"、"一次报送、长期共享"。在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负调查、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可以让纳税人报送必要的涉税资料,但对于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除外)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业主签字确认即可。
  对于已纳入综合征管软件并可在网上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的业务,可取消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各级审批部门要在年底前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梳理,制定取消纸质文书流转的操作规范。
  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不再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时通过"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查询,需要归档的打印归档;基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把关,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机后存档,不再流转上报,其他附报资料继续流转上报;省局审核纳税人的附报资料、基层国税机关的核查意见、省辖市局的审核意见,查询、核对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批;基层国税机关根据省局审批意见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文书送达的要求和程序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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