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在申请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十一条 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即:具有在本市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或者个人(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置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举办者(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然状况(见申报表要求);
(三)拟举办教育机构的情况(见申报表要求);
(四)办学出资证明(见申报表要求);
(五)校长(负责人)、教师、会计人员资格证明(见申报表要求);
(六)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见申报表要求);
(七)教育机构章程;(见样本)
(八)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受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举办者按照教育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备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个人、注册资金3000万以下的私(民)营企业(公司)和区(县)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的私(民)营企业(公司)、部属和市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的教育机构,经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申报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材料受理。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将齐备的材料提交相对应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受理手续。
(二)材料审核。受理申报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评审人员对申请办学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