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教职社[2004]16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贯彻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我局制定《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非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分别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非学历文化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设置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有特殊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市级及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为维护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秩序,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学科类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