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九日 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市向省申报批准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为统一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我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争议额(人民币)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70元;1001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7%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4%交纳。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二、各仲裁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应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的暂行规定》(苏价检[2003]217号)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