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决定确认的以外,一律予以取消;
④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或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一律予以取消;
⑤属于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又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停止执行。
今后,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
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2)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对实施许可的主体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①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隶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②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授权;
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停止委托;
④对确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
(3)这次清理工作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贯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一方面,态度要坚决: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该保留的要保留,该修改的要坚决修改,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另一方面,步骤要稳妥:对依据行政法规和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清理出来,处理方案可以待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结果出来后再研究确定,对决定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同时考虑措施,防止在管理方式转换过程中出现某些管理真空。在清理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