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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教法规[2004]2号)


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当前,依据行政许可法做好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前提。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对我局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得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存在设定主体过多、审批项目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也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的要求,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行政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管理方式上,《行政许可法》强调要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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