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对象及办法
1、招生对象
工读学校招生对象为: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七周岁、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且身体健康、无重大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的在校学生。
2、招生办法
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学生管理
1、工读学校学生实行双重学籍管理,其学籍和学号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工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工读学校学生学习期满后,由工读学校向该生原所在学校提供相关材料,经学生原所在学校审核后,在原学籍学校报名参加中考,并签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被工读学校接受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学生,由工读学校与该生原所在学校联系,经确认后,恢复其学籍。
2、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材料不进入其个人档案。工读学校和学生原所在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工读学校学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一年。工读学校学生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工读学校核准后报原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回原学校继续学习,原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4、工读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学校必须24小时安排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的安全。在一般情况下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对因特殊原因需要严加管教的学生,工读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驻校公安干警予以配合,以保证教育转化工作的有效完成。
5、工读学校学生在毕业、升学、参军、就业等有关学生前途方面,同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6、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学习,一般按学生原年级编班授课,也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重新编班授课,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7、工读学校实行小班教学,男女学生一般不混合编班。工读学校教职工人数应根据特殊教育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
8、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必须填写《入学登记表》,《入学登记表》由工读学校制订。
五、教育教学管理
1、工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注意结合工读教育的性质和学生特点,坚持因材施教,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要注意挖掘学生个性特长和潜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