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