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