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将在全市首批师承关系合同书执行期满后另行通知,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将在全市范围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发给《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负责确有专长考核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临床实践时间以截止申请考核之日满5年及以上为准;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向所属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其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当地的中医(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证明材料格式和内容由市卫生局制定;
(六)市卫生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