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水平,塑造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要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文明礼貌,热爱学习。
第三条 要爱岗敬业,按时上岗,在岗尽职,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上岗时须着工作服,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着装应端庄整洁,严禁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穿拖鞋、赤脚穿鞋。
第五条 收费人员应仪容端正,男收费人员不准留胡须、蓄长发和长鬓角,女收费人员上岗时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六条 上岗时应当微笑服务,讲普通话。
第七条 上岗时要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车到收费窗前时要说:“您好!请出示您的通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