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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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