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