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豫交[2006]15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纠风办,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交通厅和省纠风办研究同意,现将《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
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