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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四月八日 苏价费函[2004]51号、苏财综[2004]37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收费的函》(苏卫规财[2004]6号)收悉。现就有关收费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有关规定,在今年6月底前组织对全省不具备直接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执业资格考试时,按100元/人收取考试费。对参加补考的,按50元/人收取补考费。其中各市县上缴20元/人给省卫生厅,用于省级考务以及会议等方面开支,其余收费收入由市县留用。
  二、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收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除承担上述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乡村医生的培训收费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培训收费由培训单位按每课时(以45分钟计)不超过3元的标准,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三、关于乡村医生注册收费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财综[2004]16号)的规定,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所需经费,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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