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部或区域停课。停课应根据疫情的发展程度,阻断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对防治工作产生的作用及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因素,采取局部或区域停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科学、规范、审慎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停课和复课管理规定。
一、预警期。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暂不停课。
二、传入期。外省市疫情骤增,本市或部分区县、学校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且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学校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校性或部分年级、班级停课,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区县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传播期。疫情在本市域部分区县、学校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区县学校或部分学校停课,停止校内集会和活动,启动停课不停学预案,报市教育局和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暴发流行期。疫情在本市域多个区县、学校中暴发或流行。
市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停课方案,可实行全市学校或部分区县、学校停课,停止全市性集会和活动,启动全市学校停课不停学预案,报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复课由决定停课的部门负责宣布。
六、各类传染病的疫区、暴发、流行等类别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与确认。
第五章 保障及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依照本办法,各负其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控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指导、督查学校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应急指导措施,并督查学校落实情况;落实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宣传及有关培训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配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加强学校卫生设施建设与配备。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