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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应急事件的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件人数、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确保信息准确、畅通。
  二、责任报告人为学校(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学校(单位)指定的人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或责任部门报告,同时也享有越级报告的责任和权力。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市、区县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时,学校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第一次报告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发即报”表》(附件2),如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每日监控措施,则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每日一报”表》,直至疫情解除。
  第十三条 发生食物(饮用水)中毒或疑似食物(饮用水)中毒事件时,学校责任报告人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南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发即报”表》,如疑似人为投毒还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局报告。

第四章 隔离、停课及复学

  第十四条 隔离是阻断传染源,控制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方法之一。隔离通常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一、隔离发病患者。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强制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指令执行。
  对其它类型传染病患者,各级各类学校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在医院治疗休养或在家治疗休养,隔离期满后方能复学。
  二、隔离密切接触者。对于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人(可疑、疑似、确诊)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由所在地疾控中心确认,其隔离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隔离指令及解除指令,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指令执行。
  密切接触者指: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教室上课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工作场所者;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就餐者;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护送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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