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格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单位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好预案,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实施长效管理。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服从所在区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干部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办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经常组织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一、预防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制度,有效地实施长效管理,阻断一切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晨检与考勤制度
晨检与考勤制度是对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关键环节。一般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班主任为主组织实施;应急状态下的晨检与考勤应按照事先准备好的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预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2、通风与消毒制度
通风与消毒制度是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阻断传播途径的有效办法。学校应将教学场所、宿舍、食堂等处的通风作为常规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其进行消毒。
3、卫生清扫制度
学校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校园等是每日卫生清扫的主要场所,应实行“湿式清扫”(先洒水后扫除),保持其清洁卫生。
4、个人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