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教体[2003]44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近期颁布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规章,依法、科学、规范地履行教育部门的职责,健全完善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措施、责任、应急处理办法,实施长效管理,特制定《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南京市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其它如学生集体性不明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不良反应,包括学生集体实习、军事训练等活动中发生的传染病、食物(饮用水)中毒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健康教育及传播活动的职责,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