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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有关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有关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苏价费函[2004]54号、苏财综[2004]45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申请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苏档函[2004]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省人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你局负责组织、指导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意你局在组织有关培训工作时,收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费、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档案业务培训费、档案信息化实用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另收。
  二、培训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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