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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价工[2004]170号)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缓解管道煤气经营亏损矛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管道煤气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苏价工函[2004]60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和学校用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10元。
  二、工业和锅炉、营业和团体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业和锅炉用气的中准价格为每立方米1.30元;营业和团体用气的中准价格为每立方米1.50元。你公司根据制定的中准价格,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调整管道煤气销售价格后,为减轻特困职工和低保对象的生活负担,对使用管道煤气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和领取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由你公司在年内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50元整。
  四、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周密部署保证供应,确保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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