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宁价房[2004]247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收费范围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南京市及有关区、县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5元/㎡;
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收费标准为3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3、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收费标准为1.2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保证金: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每本1000元;
向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标准为标的额的15%,对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截止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提供与土地交易相关服务的市、区县土地市场方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不提供服务的不能收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按章纳税。
四、南京市及有关区县土地市场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土地交易场所公示标明市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除按规定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