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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条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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