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癜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几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
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