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