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 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