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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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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点 │ 5-4 │3.9-3 │2.9-2 │1.9-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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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制│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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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点 │ 4 │ 3 │ 2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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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合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