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