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废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2003]31号)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发,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三年六月八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