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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全市民办中小学稳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符合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的需求,现对全市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为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的申办及公办学校转制审批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南京市教育局(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委办[2001]65号)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实行辖区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1]61号)精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中小学的规划布局和公办学校转制设置民办学校的审批工作。公办学校转制设置民办学校应由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3、随着义务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市初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的数量、规模、办学条件,已基本满足适龄学生的就学需要。根据未来初中、小学入学人数发展趋势,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引导学校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今后一段时期原则上暂停审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小学。如因特殊需要,应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严禁用小区配套的中小学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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