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教初[2003]5号)
各区县教育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房改、户籍等政策的改革,小学学籍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正常入学,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请结合省市原有关于小学学籍管理的要求及各区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实施《
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现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
1、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住地(产权证或房产证)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任何小学(含民办小学)接(招)收各年段的学生不得进行选拔性的考试或变相考试。
二、转学
1、小学生户口因家庭住址变动迁移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持有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学校联系转学,经转入地学校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对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转入学校如班生人数确已满额,也应先予登记,并向家长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再由应接受学校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