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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累计超过2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休学期限为一年。如因病或因故未能按期复学的,可续休,但不得超过两年。
  3、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4、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传染病类学生复学必须出具相关医院证明。
  五、成绩考核
  1、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
  2、学年和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3、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毕业、升学
  1、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高、初中结业考试和毕业升学工作。
  2、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合格,操行等第在及格以上,体育达标者准予毕业。
  3、学生毕业成绩的认定:第一、二学年成绩各占30%,第三学年结业考试成绩占40%,结业考试由区县或学校统一组织。
  4、学生毕业成绩不及格,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含考查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5、初、高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进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应根据上级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须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学校应给予撤消处分。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生,在征得其家长同意后,可送工读学校;高中生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开除学籍。
  5、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有关证明,向原学校书面申请回原校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八、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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