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八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到所属各中学。
南京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公办学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2、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初中招收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并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高中招生纳入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3、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开学一月内不报到者,指定学校不保留学籍。
4、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5、新生入学后,所在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编制统一学号。
二、转学
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其中高中跨省市、初中跨区、县迁移者可准予转学。
2、六城区初中、市区高中学生入学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转学。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初中学生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转学手续的办理,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迁入地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因学额超满的,其转学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借读
1、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为借读生,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来宁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到暂居地凭暂住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借读生一般由监护人直接联系借读学校,如有困难,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2、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在籍生享有同等的考试、毕业权利。
3、借读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途不可办理,特殊情况需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4、初中毕业后需要在本市继续借读高中的学生,在初三下学期规定时间内提出借读申请,并由借读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休学和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