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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一)在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产品目录以外追加指令性计划,强令企业执行的;
  (二)干预或截留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截留自营进出口企业权利,限制和干预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平调、挪用、挤占企业留成外汇的;
  (五)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和项目立项的;无故拖延企业投资审批手续或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截留或无偿调拨、硬性集中企业留用资金的;干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资产的;
  (七)干预或截留企业劳动用工权,硬性规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干预企业依法辞退、开除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或干预厂长行使企业内部人事任免权的;
  (九)干预或截留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硬性规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的;
  (十)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违背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考试、考核的;
  (十一)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摊派的;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项目的;对拒绝摊派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对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厂长及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贷款的;
  (二)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自提价的;
  (三)对应报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按规定报批,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抵押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六)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乱发工资、奖金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发工资、奖金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
  (九)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等生产性资金和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增加集体福利的;
  (十)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十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不依法纳税,偷漏税款的;
  (十二)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滥用经营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条例》一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提及的,遵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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