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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五)分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将所属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机构分立为新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分立时,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的债权、债务等。分立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六)解散。企业严重经营性亏损、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扭亏,又无法实行兼并、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时,可以解散。企业的解散,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政府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七)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依法破产;
  (八)出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小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产权。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核准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转变政府职能

  第二十四条 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同步进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确定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审查考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二)确定企业财产收益分配方式。由财政、固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三)决定或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出售,批准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理;
  (四)抓好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对厂长任职资格、工作实绩的审查、考核,由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厂长的培训教育由各级经委负责;
  (五)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保护企业财产不受侵占,协助企业解决困难,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
  (六)为了保证在全省范围内政策协调一致,并避免矛盾产生,除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外,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文件,如与省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收文部门应先请示省政府后再转发实施。对各部、委已经下发而又需要统一协调的文件,报省政府协调。
  第二十六条 加强省级宏观调控。
  (一)搞好国民经济发展预测,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企业发展方向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提高信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充分运用信贷、财税、价格等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调控市场、引导企业行为;
  (四)制定财务、会计成本、价格及劳动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除继续大力发展商品市场外,还必须抓好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交易等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法规 ,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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