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二)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素质评价表,在学生完成六个学期学习目标的基础上形成学生毕业时的素质评价总表。各学校要将每一位学生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形成电子表和纸制表格。同时,各学校也要制定配套的评价表格,如学生自评表、教师评价表、学生互评表、学生学分统计表、学生成果统计表等,这些表格将是形成期末综合素质评价表的重要依据,也是家长、学生申请复议时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毕业时的总表,思想道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发展等六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材料。成长记录袋进入学生档案。
(三)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既重视观察、访谈等定性评价方法的使用,又不能忽视纸笔测验、评价量表等定量评价方法的使用;既重视以等级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也不能忽视用数量表示评价结果的方式;既注重书面评价、口头评价方式的使用,也不能忽视情感的、行为动作评价的方式。注意多种评价方式的使用,以取得最佳评价效果。
(四)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评价过程中,要根据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扬民主,使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和社区单位对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
(五)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评价的保障机制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定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过程的操作。教师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以保证评定工作科学、有效和公正地进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评价管理。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解释并公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严格评价档案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