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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受理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受理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交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收到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以第三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并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应通知执收单位,并根据其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补录相关信息。

  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及时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传递有关电子信息,按执收单位分项目报送日报、旬报和月报。

第四章 收入退还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需要退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处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式样见附件3),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还结算。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批准可退还现金。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付款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人交执收单位。

  退还现金时,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填写,但收款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第一、二联背面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财政部门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须认真审核,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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