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现款在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一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
第十三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第十四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
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款项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该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以及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款项缴入缴款人或者执收单位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