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5]858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长丰、肥东、肥西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合肥市商业银行,合肥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内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根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项目政策界定,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