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2005〕14号 2005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全市政府系统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办理工作并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办理工作的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办理工作质量和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度3个方面。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评选,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评分共29项,标准分100分,另有加分4项,减分2项。
(一)基础工作情况10项,总计3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二)办理工作质量情况14项,总计5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三)代表、提案者满意情况5项,总计2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四)加分4项,总计4分;减分2项,总计3分。
以上各项分值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2项,按比例进行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