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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3、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直接报送市政协提案办2份,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3份,由市政协提案办负责审核答复政协委员。
  4、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可合并办理和答复,但应当分别注明其建议或提案的编号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姓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人答复,复文前两名。
  5、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必须注明承办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并在答复函件的右上角用A、B、C、D、E标明办理结果。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部分解决以及正在解决的,用A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用B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由于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用C标明;表示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可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表示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需要向省和国家反映帮助解决的,用E标明。
  6、发出的书面答复函件其办理结果是“正在解决”、“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安排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凡可在近期内或有明确的规定时限解决的,要跟踪办理,并在年底前进行一次检查。已解决的要及时函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7、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函件,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请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文。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可按《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执行。
  (六)总结。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并抄送市人大、政协有关部门。

  五、办理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联系网络制度。交办单位应把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主任、工作人员名单汇集起来,建立联系网络,确保正常工作联系,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度,加强催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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