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范围
(一)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市政协提案办交办的书面提案。
(二)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建议;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考察中提出的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
(三)上级、同级人大代表在日常持证视察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时提出的视察意见;上级、同级政协委员在日常工作中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和来信。
(四)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座谈协商时提出的建议。
三、工作职责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协调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四)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五)接待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和考察活动。
(六)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上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上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接收,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召开专门会议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属于本市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办分别负责受理。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负责受理。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分管领导阅批,确定具体承办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