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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精神,现对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 办理原则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对于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出发,诚恳接受监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办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急需解决、群众关心的事,办涉及国民经济、社会事业长远发展的事,办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事。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排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职责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办理;属于各区、县(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市)政府办理;属于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交区、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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