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章签印管理办法
(哈政厅发〔2006〕3号 2006年12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章和介绍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电子公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保障电子公文传输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电子公章专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电子公文;市政府办公厅电子公章专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电子公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市政府办公厅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办公厅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制作、复制。
第四条 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公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用印,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六条 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七条 电子公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主管领导,并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补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