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码头的运行管理
对于经排查确定存在运行安全隐患的码头,各相关单位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运行或管制方案。对于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运行安全的码头,要立即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海事等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或限制船舶通行。还能继续维持使用的,要设置明确的限制标志,并通过多种渠道提醒和警告相关人员,必要时,派专人值守,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禁止的作业活动
为保证码头的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格禁止下列活动或者停业整顿。
1、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2、码头超过核定能力靠泊船舶的。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各港航机构要组织制定码头预防和处置事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2、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要单独制定针对旅客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3、各港口管理机构要以码头为重点,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排查工作安排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排查工作坚持基础设施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复查、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妥善组织落实排查工作。排查工作采取区县内自查和市主管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区县内自查
从10月上旬开始,到10月22日结束。对本辖区内投入使用的港口码头的安全隐患开展自查。各区县港航机构要在10月22日前将本地区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排查出来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建议与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局,我局将排查情况汇总后上报交通部。
(二)分析总结
交通部将于11月上旬至中旬,对各省上报的自查工作情况,进行复查、抽查;11月下旬对排查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归纳和总结,经综合整理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五、排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内贸集装箱超载排查工作,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