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执法文书(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以行政执法的客观进程而形成文书(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相互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分别见本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各附件所列文书(件)材料,并非每一具体行政行为均有,应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文书(件)材料为准。
船舶、船员类的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以国家、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国家、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归档顺序以外的档案管理无具体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执法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书(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
第十九条 装订前,应对文书(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应补齐,破损或褪色的应修补、复制。并做到:
(一)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粘贴衬纸;
(二)纸张过大的材料已修剪折叠;
(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已剔除干净;
(四)加边、加衬及过大纸张的折叠均以A4规格纸张为准;
(五)需附卷保存的信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
第二十条 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采用左侧三孔一线方法装订,以地脚和翻口取齐。
每卷的厚度一般不应超过15毫米。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四章 执法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执法档案应在次年3月份前向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移交。
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逐卷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执法档案的存放应有专门文件柜,不得随意摆放,防止意外损坏、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