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海事、港口)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局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实际,现制定《重庆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李黎,联系电话:89183557)。
附件一:行政许可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
附件二:行政强制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
附件三:行政处罚文书(件)材料的归档顺序。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统一立卷归档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形成、管理、利用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档案,是指港航(海事、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执法机构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
执法机构的档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工作。
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法规员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一事一卷”的原则,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全面、编码齐全,装订规范,存取有序,保存完好。
第二章 执法文书(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六条 凡是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