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水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7〕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单位,局安委会成员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运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排查治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监管薄弱环节,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以良好的水运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和重庆直辖十周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水运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查出港航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在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生产安全。
二、排查治理对象
水运企业、港口经营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港航管理部门。
三、排查工作内容
(一)在运政部门前阶段开展水运企业经营资质年审的基础上,以“四客一危”运输企业为重点,开展水运企业安全排查治理。主要查企业经营资质取得及保持情况,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用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船舶各类保险落实情况,客船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船舶定期检修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企业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包括员工培训、上岗资格考核、岗前培训和是否按要求为各岗位配备足够人员等)。
(二)进一步落实港口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排查港口安全生产隐患。港口经营单位主要查港口经营资格取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取得情况,港口安全评价情况,港口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质取得情况,在建港口严格执行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情况,港口装卸作业机械、设备和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场地符合安全标准情况,码头供船舶停靠作业的配套设施满足安全生产标准情况,客运码头供旅客上下通道、候船厅安全防护设施情况,港口、码头、趸船应急消防、救生设施配备情况,港口装卸作业规程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编制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