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138号)
济南市各供水有关单位:
为加强供水价格管理,规范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了我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现将修改后的价格分类细则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的批复》(济价格字[2005]9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
(二)学校用水。学校用水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用水,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水。
以上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水。
二、执行企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业、交通业用水;
(二)园林、绿化、环卫用水;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医院。
三、执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商业、通信、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用水;
(二)普通洗浴、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用水;
(三)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四)建筑业用水。
(五)游泳池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