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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航运企业是水路交通运输的主体,是整治工作的重心。各船公司要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水路运政主管部门。运政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整改情况的督查执法力度,对事故多发,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严格实施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资质。

  (三)加强通航保障,改善通航环境

  航道部门在对辖区水上构筑物排查摸底和通航影响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逐步落实通航保障整改措施。督促大桥等水上构筑物业主单位按照在通航水域建设水上构筑物的有关国家规范要求,完善大桥桥涵标、桥柱灯和桥区水域航标等标志标示设置,确保能醒目的揭示航道界限、警示过往船舶,并采取适当的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保障桥梁、闸坝等水上重要构筑物的安全。对交委系统承建的大桥,要积极向委建管处汇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相关承建业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其他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限期整改通知。各基层航道维护单位要加强航道维护,对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上建筑物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维护与观测,根据航道水深和水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配布,按维护标准对航道及时疏浚,在滩险航段、重点在建水工施工水域等重要航道和航行条件较差的水域要优化航标配布,并对航道变化、航标调整及时向社会发布航道通告,提高通航保障水平。

  (四)加强水上工程建设期安全管理

  加强在建港口、码头、桥梁、航电枢纽等重点水上工程的施工和通航安全管理。要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科学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对涉及影响通航的水底或水面构筑部分,要严格遵照经航道、海事部门进行通航论证认可后确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从建设过程中即充分考虑消除或减少对船舶通航安全影响,完善相关防船舶碰撞设施。海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在建水上工程的通航安全维护工作,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参与施工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督和施工水域现场过往船舶通航秩序维护,与业主单位共同确保水上工程建设和通航安全。

  (五)加强海事监督,维护通航秩序

  各级海事机构要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加大现场巡航检查和执法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船舶通航秩序。要充分利用现场监督站、签证点和重点工程现场维护站等关口,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和覆盖面,以客船、油船、滚装船、集装箱船、危化品船和砂石运输船为重点,加强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航行资料配备、应急计划、防泄漏、防碰撞设施等的检查,严防船舶“带病航行”。要强化对船员安全技能的实操检查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船员坚决进行强制培训。积极利用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船舶航行秩序和远程监控调度,完善电子江图,及时利用系统平台向船舶发布航行气象、水文、航道等公共安全信息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有关航行通(警)告,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对干支交汇水域、三峡库区回水变动区、大桥、水上工程施工区和通航密集的航段要落实重点巡航措施,建立定期巡航工作制度,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在通航密集时段,巡逻船艇要及时疏导交通流,及时制止违反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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